论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 |
| |
引用本文: | 王新利.论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J].工会论坛,2013(4):61-63. |
| |
作者姓名: | 王新利 |
| |
作者单位: |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一般课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研究》(09YJA820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有其法律基础,也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认可。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但对于具体的检察监督手段、范围等规定得都过于模糊,并因之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发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还未具体化、检察建议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检察监督与其他救济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
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检察监督 公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