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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
引用本文:郭晓霞.试析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J].工会论坛,2010,16(3):136-138.
作者姓名:郭晓霞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德国侵权法上的危险责任、美国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均相当于我国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美国侵权法上的超常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是危险归责的典型,也是现代侵权责任的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对四种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构成及免责事由作了相对具体、合理的规定,但在实施中仍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核设施致害的免责事由、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范围、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依据等事项。

关 键 词: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  无过错责任  危险责任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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