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探析——以全国首例律师“部分篡改型”行为无罪判决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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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为雄.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探析——以全国首例律师“部分篡改型”行为无罪判决为例[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7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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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为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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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江夏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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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福建省2022年度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项目(项目编号:FJJKBK22-146)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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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虚假诉讼罪的客观对象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一般不认定犯罪。通过对虚假诉讼罪的理论概念诠释,结合全国首例律师因“部分篡改型”行为被判无罪案件的探析,应该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度,以及对“捏造”的内涵立法予以明确诠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犯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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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假诉讼罪 捏造 部分篡改型 妨害司法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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