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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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志萍.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9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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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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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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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 ,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 ,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由于我国民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因此使得该制度一直是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在民法典的制定列入立法日程的背景下 ,是否应该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更具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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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得时效 必要性 适用范围 |
文章编号: | 1008-8628(2004)05-0092-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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