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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引用本文:孙志萍.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92-93.
作者姓名:孙志萍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 ,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民法上按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 ,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由于我国民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因此使得该制度一直是民法学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在民法典的制定列入立法日程的背景下 ,是否应该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更具讨论的必要。

关 键 词:取得时效  必要性  适用范围
文章编号:1008-8628(2004)05-0092-02
修稿时间:200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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