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定金法律制度的思考 |
| |
摘 要: |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付给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项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几个单行的合同条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是我国定金法律制度的主要立法依据。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制度还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