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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我国土地的有偿使用
引用本文:罗兴国.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我国土地的有偿使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4(4).
作者姓名:罗兴国
作者单位: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马列教研室
摘    要:土地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财富的最终源泉。土地归谁占有、支配,以及如何使用土地,这是人类社会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实践上,历代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土地问题,并通过立法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保护其阶级利益。理论上,人们纷纷著书立说,力求作出合乎规律的解释。这当中,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则占有权威性的地位。它虽然产生于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时代,但至今仍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当前制定土地政策的重要依据。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本论》一著中马克思对其作了专篇论述。马克思认为,地租从形式上划分,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在级差地租中又有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第二形态)。从类型上划分,有农业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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