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法中取得时效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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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春梅,毛卫民,卢国章.试述民法中取得时效的法律思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1(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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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春梅 毛卫民 卢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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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刑法教研室 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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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所沿用。但是,从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诞生以来,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否定了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完全是针对债权关系而设的,故属于传统民法的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之意。笔者对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一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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