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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模式的完善
引用本文:孙基凯.论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模式的完善[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5):29-32.
作者姓名:孙基凯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50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与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司法制度有密切联系的司法鉴定制度必然要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经过50余年的发展历程,现已成为我国司法鉴定机构中的主体力量。为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存在的必要。为了克服“自侦自鉴”所带来的弊端,可以严格分立、分设侦查职能部门和从事鉴定活动的部门。另外,为适应诉讼活动及司法改革的实践需要,可以允许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

关 键 词:公安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  设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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