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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引用本文:陈超.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6):86-89.
作者姓名:陈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当庭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鉴定结论是定案的重要证据,因此其在法庭上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无论是被告人、被害人,或者是辩护人,往往都不具有鉴定结论的相关知识,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

关 键 词:概念  制度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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