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单位受贿罪——兼评公安派出所能否成为该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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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树华.再论单位受贿罪——兼评公安派出所能否成为该罪主体[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1):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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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树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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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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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受贿罪呈现出蔓延之势,严重破坏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尽管现行刑法中已设立专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然而涉及单位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在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构成单位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缺一即不构成犯罪。公安派出所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因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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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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