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受贿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基于若干特殊“贿赂”的分析
引用本文:宋东来,李冠煜.受贿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基于若干特殊“贿赂”的分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2):45-50.
作者姓名:宋东来  李冠煜
作者单位: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72
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在受贿现象日益滋生、愈演愈烈,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各类新型受贿案件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形势,"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相应地,应当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关 键 词:受贿罪  财物  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  特殊“贿赂”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