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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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卫红.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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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卫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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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律系!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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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刑法典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商誉其实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内容,商誉权为商誉主体依法享有,且具有专有权和排他权。本罪的特征即为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以其他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据此,可以确定本罪并区分他罪。除按刑法给予本罪的行为人以处罚外,还应确立资格刑,以打击并预防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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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誉 商誉权 商品声誉罪 资格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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