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适用解释中的两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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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东.“危险驾驶”适用解释中的两个问题[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7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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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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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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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半截子"罪名,其罪刑设置只有明确的上文而没有确定的下文,因而其诠释与适用比较特殊。对于"在道路上"、"机动车"、"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法律用语均应作出实质性解释。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诠释,通过观察总结刑法修正案和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做法,可以归纳出两点带有规律性的刑法解释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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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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