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石东洋,刘万里.多次盗窃的司法认定[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5):71-76.
作者姓名:石东洋  刘万里
作者单位: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关 键 词:多次盗窃  司法认定  认定标准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