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提前保护
引用本文:郝艳兵,解永照.风险社会下刑法的提前保护[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69-74.
作者姓名:郝艳兵  解永照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2.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风险社会下,对法益的提前保护成为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探索刑法的提前保护机制有助于明确风险刑法的存在范围。刑法提前保护的内涵包括:刑法提前保护的保护对象是抽象的社会法益;保护方式是对危险的禁止;保护目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对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的判断构成风险刑法归责的主轴;容许危险理论则为风险刑法提供了归责原则,即谁基于自己的自我决定,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该风险。

关 键 词:提前保护机制  危险判断  容许风险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