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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邓颖.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几个问题[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4):53-54.
作者姓名:邓颖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63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难以准确认定。建议:没有债权人向离婚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或者离婚双方当事人请求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对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处理;债权人或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债权人意见。

关 键 词:离婚案件  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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