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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三疑初探
引用本文:蓝承烈,闫仁河,冯春婷.保证三疑初探[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作者姓名:蓝承烈  闫仁河  冯春婷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蓝承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闫仁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冯春婷)
摘    要:文章对《担保法》某些条文进行了探讨,认为保证人代偿能力不是保证合同生效要件.作者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及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在主债务减少时,保证责任亦随之减少;主债务增加时,保证责任仅限于原定范围.作者认为求偿权与代位权存在诸多区别,担保法有另设代位权之必要.

关 键 词:保证人资格  主债务变更  保证责任  求偿权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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