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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两种特殊情况的自首认定问题
引用本文:冯殿臣,李文军.试论两种特殊情况的自首认定问题[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8-70.
作者姓名:冯殿臣  李文军
作者单位:勃利县人民法院,黑龙江,勃利,154500
摘    要:新刑法正式设立了余罪自首制度,余罪自首与典型的普通自首相比是一种特殊型的自首。其本质特征在于“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犯罪嫌疑人虽经司法机关传唤,但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投案的,应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自首。

关 键 词:自首  余罪自首  传唤
文章编号:1008-7966(2001)01-0068-03
修稿时间:2000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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