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域中媒体跟拍娱乐明星隐私的法律分析——以第四权理论为视角 |
| |
引用本文: | 马树同.公共场域中媒体跟拍娱乐明星隐私的法律分析——以第四权理论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 |
| |
作者姓名: | 马树同 |
| |
作者单位: |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银川,750021 |
| |
摘 要: | 学界对娱乐明星在公共场域中的隐私权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场域中娱乐明星能否享有隐私权;二是公共场域中娱乐明星隐私的界限是什么.争议的出现,概因对于娱乐明星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起源、类型及判断标准,娱乐明星当属公众人物的范畴.在公共场域中,作为公众人物的娱乐明星,其隐私权不是当然受到限制,只有娱乐明星的隐私涉及公共事务,或能引发民众对公共事务的讨论,需要媒体对政府权力监督的时候,其隐私才会受到限制,这是第四权理论下,媒体于公共场域中跟拍娱乐明星隐私不为侵权的法律依据.
|
关 键 词: | 跟拍 隐私权 公众人物 公共场域 第四权力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