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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引用本文:杨宏芹,吕鸣.论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67-68.
作者姓名:杨宏芹  吕鸣
作者单位: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200063
2.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200060
摘    要:担保期间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间。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范畴 ,与债权不同 ,其物权性质决定担保期间受物权法定原则约束 ,因此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 ;担保期间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 ,虽然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点 ,主权利消灭 ,从权利随之消灭 ,但须明确的是 ,所谓“主权利消灭”相对于担保物权而言 ,只有在其实体权利消灭时 ,才发生担保物权随之消灭的效果。诉讼时效完成消灭的仅仅是胜诉权 ,其实体债权尚存 ,此种情形不能当然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可见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取决于法律规定

关 键 词:担保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法定性
文章编号:1008-7966(2004)03-0067-02
修稿时间:2003年1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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