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笔迹类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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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姚,沙万中.论笔迹类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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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姚 沙万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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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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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笔迹鉴定来看,由于该类案件的鉴定意见经常引起争议,因而笔迹类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相关专门问题进行质证非常必要。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专家辅助人无法充分、有效的参与诉讼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的程序与内容急需规范。笔迹类专家辅助人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经法院批准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还应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查阅、了解有关鉴定的情况以准备进行质证,并从鉴定的程序方面和具体鉴定过程两个大的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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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笔迹 专家辅助人 必要性 出庭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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