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法》“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基于国家赔偿理论中“行使职权”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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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涛,张旭东.论《监察法》“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基于国家赔偿理论中“行使职权”的探讨[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9(2):7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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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涛 张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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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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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监察委员会在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时,依据的关键标准是行使公权力。但是在我国立法中,《监察法》中的"行使公权力"系首次以法律概念的方式出现,因此有必要对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进行研究。相比较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使职权"概念与《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概念具有较大相似性,且域外司法实践中,也多以"行使公权力"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要件)。因此,从《国家赔偿法》"行使职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明确《监察法》中行使公权力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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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法 行使公权力 行使职权 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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