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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官员的隐私及其伦理限度
引用本文:吕耀怀.论国家官员的隐私及其伦理限度[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2,13(6).
作者姓名:吕耀怀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苏州,215011
基金项目:本研究成果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隐私伦理研究"
摘    要:国家官员所据有的公共职位使其身份具有公共性并由此而有了与公共目的实现相关联的公开性要求.与此同时,国家官员所具有的公民身份则使其呈现出私人性的一面并由此而形成了隐私利益及与之相应的不公开要求.虽然国家官员基于其公共身份所导致的公开性要求与其基于公民身份而发生的不公开要求互为反向,但由于国家官员的公共身份与其作为社会单个成员的公民身份都是不可否定的,因此,这两种互为反向的要求又都各自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然而,国家官员的隐私利益,只有在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才具有受到保护的合理性.而一旦国家官员的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则国家官员的隐私利益就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开国家官员的相关私事或个人信息就是正当的.

关 键 词:国家官员  公共性  隐私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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