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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理论中“拾得遗失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引用本文:肖立梅.浅析民法理论中“拾得遗失物”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67-69.
作者姓名:肖立梅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摘    要:对于如何认识因拾得遗失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目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为大家普遍接受的结论 ,有主张不当得利之债的 ,也有主张物上请求权的。如果将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单独之债的发生根据 ,使理论上有一个统一的依据 ,就会有助于更准确地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关 键 词:拾得  遗失物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物上请求权  单独之债
文章编号:1008-3154(2003)03-00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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