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人拒绝作证心理与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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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道山,周天俊.试论证人拒绝作证心理与矫正[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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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道山 周天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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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
(张道山),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周天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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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有义务向政法机关如实陈述的人。证人具有法律特定性,不能更换或代替。证人证言是重要的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它是揭露、证实犯罪的依据。笔者在预审办案中接触到部分证人,他们受诸因素影响拒绝作证,导致案难定、证难取、刑难判,严重地影响了刑事案件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证人拒证是复杂心理活动的集中反映,但又是可以认识和矫正的。1988年至1992年,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在预审办案中遇到11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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