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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
引用本文:周伟良,潘强.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重构[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1):65-68.
作者姓名:周伟良  潘强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浙江,杭州,310053
摘    要: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是当前我国庭审制度改革面临的一个难题.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必须完善刑事证据立法,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二是明确证人出庭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规定出庭证人证言与书面证言之间的证明效力的差异;四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人出庭作证  制度重构  刑事诉讼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程序性  差异  证明效力  书面证言  证人证言  权利与义务  证人出庭制度  重点  刑事证据立法  思想观念  传统文化  中国  重要性认识  证人出庭作证  司法机关  完善  相关立法  状况
文章编号:1672-4127(2004)01-0065-04
修稿时间:2003年5月8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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