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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原理证成与限制性适用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偏在的问题更加严重,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职权探知主义,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不受约束性辩论原则的限制,有必要也有义务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以维护公益。但就我国现有的规范而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为法官创设权力,且职权发出提出命令具有单向性偏失,弱化了文书持有人权益的审查保障程序,易致程序正义受损。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将文书的范围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47条之内,在作出裁定前应先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并须对心证过程进行详细说理。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文书提出命令  法官职权  《新民事证据规定》

On Documents and Orders Issued by Judges According to Their Authority in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Justification of Principle and Restricted Applic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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