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管辖和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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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忠法,王红霞.论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管辖和诉讼时效[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4(1):7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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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忠法 王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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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129
(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129(王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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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就我国证券交易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管辖和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级别管辖方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人们并无异议,但在地域管辖方面,结合中国实际,以侵权行为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为首选管辖法院,应更为合理;至于诉讼时效,结合证券交易的特征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做法,应采取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应为1年,最长时效不超过3年或5年;对特别情况,可作出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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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管辖 侵权行为地 诉讼时效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4)01-0077-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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