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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状与展望——兼对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之检讨
引用本文:李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状与展望——兼对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之检讨[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6(4):114-125.
作者姓名:李淮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法学院,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技函2013[26])。
摘    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至今已实施一年之久,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极少出庭,即使出庭也限于部分类型案件,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常态,且副职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多为一人。此外,负责人出庭的法律效果以宣示性为主,法院对于负责人未出庭的事由缺乏审查权限,需要靠行政机关强制性规定为补充。随着实践深入,应逐渐改革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机制,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完善行政诉讼公开机制,并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于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请求权。

关 键 词: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诉讼代理人  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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