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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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曼媛,王英松,赵秀清.论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刑事责任[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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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曼媛 王英松 赵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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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
(邢曼媛),山西省人民警察学校
(王英松),山西省忻州市芦野学校(赵秀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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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确保人民警察正确行使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客观方面:人民警察必须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并且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对于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罪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从事非警务活动,根据行为特点确定相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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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警械 武器 刑事责任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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