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邢曼媛,王英松,赵秀清.论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刑事责任[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1).
作者姓名:邢曼媛  王英松  赵秀清
作者单位: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 (邢曼媛),山西省人民警察学校 (王英松),山西省忻州市芦野学校(赵秀清)
摘    要:为了确保人民警察正确行使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客观方面:人民警察必须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并且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对于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罪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从事非警务活动,根据行为特点确定相应的罪名。

关 键 词:警械  武器  刑事责任  犯罪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