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与构建中国公共行政利益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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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永平,毛原.比例原则与构建中国公共行政利益和谐[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6):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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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永平 毛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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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2]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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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比例原则本质上反对以国家主义为特征的所谓“公共利益至上”,从实现行政效益和全面均衡、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社会和谐最根本的是利益的和谐,即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社会和谐。但是,目前中国公共行政“公共利益的国家或者政府本位”的倾向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救济存在问题。因此,构建中国公共行政社会利益和谐,中国公共行政必须引入和贯彻比例原则进行价值选择的重新定位,克服“公共利益的国家或者政府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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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比例原则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公共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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