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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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燕.论“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适用[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6):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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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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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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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是相统一的,并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列为第一种条件,但规定对“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应如何把握与运用未作任何限制。通过本文的拟写共同探索“新的证据”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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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的证据 民事检察 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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