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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用教义学来控制刑事政策的边界?
引用本文:沃斯·金德豪伊泽尔,蔡桂生.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用教义学来控制刑事政策的边界?[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144-150.
作者姓名:沃斯·金德豪伊泽尔  蔡桂生
作者单位:1. 德国波恩大学,德国;
2.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作为一门科学,刑法教义学自身的研究领域有以下四个方面:刑法法律事实研究、刑法结构理论研究、刑法法条适用条件研究、本体性刑法原理研究。虽然第三个领域颇受重视,但这些领域均有其各自意义。刑法教义学在其知识的输入端和输出端分别受立法(含刑事政策)和司法判决这两种制度性权力的限制,但这不代表刑法教义学就无所作为,以上四个方面就是刑法教义学自由地发挥作用的地方。刑罚是一种亟需正当化的恶,必须指出刑事政策的边界所在,但目前刑法制定的基本方向并没有错。为了防止刑事政策过于冒失,可以通过议会来控制它。

关 键 词:刑法教义学  研究领域  限制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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