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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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3):6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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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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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1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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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14ZDA018)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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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围绕政府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则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及时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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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息公开 内部信息 三需要 公开主体 公开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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