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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引用本文:谢鸿飞.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1):161-176.
作者姓名:谢鸿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摘    要: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关 键 词:预约合同  本约  意向书和备忘录  《民法典》第495条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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