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单纯遗弃罪于我国刑法中的植入
摘    要:德日刑法中的单纯遗弃罪是指没有保护义务的人对需要扶助者移置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无相关规定。从行为样态上说,我国的遗弃罪系真正不作为犯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移置遗弃系作为犯,可以被纳入遗弃罪中调整。从法益上看,1997年《刑法》以后,我国遗弃罪保护的法益已经由扶养关系转变为公民的生命、身体权利,单纯遗弃罪不需要与被遗弃者存在扶养关系,只要对公民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即可认定为该罪。单纯遗弃罪在我国不能通过认定故意杀人罪处罚,有设置的必要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