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竞争内涵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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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青.论反垄断法中竞争内涵的界定[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4):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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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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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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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5年度安徽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项目《纵向非价格垄断行为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SK2015A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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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因此,公平竞争的保护是整部反垄断法的核心,我国《反垄断法》并未明确对竞争的内涵进行界定.古典及新古典经济学派关于竞争内涵的界定,因理念的不同存在相当的差异,且在实务的运用上均存有一定的限制.从更为务实的角度出发,竞争内涵可区分为品牌内竞争与品牌间竞争、市场竞争与产业竞争、外国竞争与潜在竞争、横向竞争与纵向竞争等分类,并在反垄断法的条文中有具体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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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效竞争 可竞争市场 竞争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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