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法律观成因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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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玉娟.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法律观成因探析[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2):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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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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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工业学院人文社科学院,甘肃兰州73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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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封建时期法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因而属于义务本位的法制。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包括它形成的伦理基础、经济基础、思想基础以及政治基础。它的形成离不开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格局。但我们应辨证地去看待它,尽量去发现它与现代法制的可相容性,扬长避短,使这笔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今天焕发出新的生命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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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义务本位 法律观 成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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