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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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史强.略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立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3):5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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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史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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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财经学院,法律系,广西,南宁,53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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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08年立项课题“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之探析”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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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判断影响该罪法益、法典中所处位置、入罪条件、犯罪性质、责任主体与主观方面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尽管在立法上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对相关的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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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 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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