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从司法实践到规范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吴贤静.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适格——从司法实践到规范完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 |
| |
作者姓名: | 吴贤静 |
| |
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 |
| |
基金项目: |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环境法的兴起和法律人模式变革”(10YJC820119);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生态人:环境法上的人之形象”(12FFX010) |
| |
摘 要: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数量不断攀升引发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大量研究,其中最为基础的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也给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留下很多空间。关于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的理论主要有三种模式:一元模式、二元模式和三元模式。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以及我国现有立法,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适格可以采取三种完善路径:其一,修改《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二,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具体解释;其三,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条款。
|
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适格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