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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与选择
引用本文:李积兰,蒋莉.损害赔偿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与选择[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6(Z1):47-49.
作者姓名:李积兰  蒋莉
摘    要:2001年12月28日23时10分许,刘某驾驶青A·11401号西海牌旅行小客车执行二路客运任务,在行驶至西宁虎台"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进站时,因车上售票员因故已在西宁电影院下车,车尚未停稳,乘客赵某某(死者)自行开门下车,其他乘客下车后发现其倒在地上,即告知司机刘某,刘拨打110报警后,驾驶该车将赵某某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西宁市城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刘某驾驶无售票员的车辆,行驶中未关好车门,致使车辆未停稳乘客摔下,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人赵某某注意安全不够,车辆未停稳时开车门,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赵某某亲属孙某某基于此事实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将司机刘某及车主刘某之兄,车辆挂靠单位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向法院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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