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新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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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珂.浅析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新仲裁[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15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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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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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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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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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撤销仲裁制度 重新仲裁程序 执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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