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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浅议
引用本文:樊惠林.沉默权浅议[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86-88.
作者姓名:樊惠林
作者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郑州,450007
摘    要:现代沉默权制度起源于英国"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的"米兰达规则"使沉默权由审判阶段扩展到审讯阶段.但是,近几年英美各国对沉默权的行使都作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对被告人的沉默权没有明确规定,但结合刑诉法第46条和无罪推定等原则可以认为我国刑法已经默认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享有沉默权.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设置沉默权弊大于利,明确规定口供不作为判决的证据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关 键 词: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  刑讯逼供
文章编号:1008-6951(2001)01-0086-03
修稿时间:2000年9月15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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