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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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卫华.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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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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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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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对其合法性的审查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依法行政、独立行使司法权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都有相当的危害性。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实现法治下各权力和谐运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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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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