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分析与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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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祥瑞.社会性别分析与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2):8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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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祥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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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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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方式,即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从社会性别分析的角度,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这些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性别盲点,无法实现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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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救济 社会性别 弱者保护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7)02-0082-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0月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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