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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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玉堂,顾杰.群体诉讼模式下的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视角[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4):157-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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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玉堂 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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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江苏徐州,221119 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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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方式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不同的模式,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当事人资格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著作权的合法、合理使用的需要.在信托关系之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当事人适格,是直接基于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而当然具有诉讼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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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群体诉讼模式 信托 当事人适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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