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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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旭霞.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性及其效力分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5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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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旭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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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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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 :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 ,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 ,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 ;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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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取得时效 占有 动产 不动产 消灭时效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4)05-0052-05 |
修稿时间: | 200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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