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形式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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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海岩.论合同形式的重要性[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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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海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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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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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在古罗马法中曾给予高度重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商品交易的频繁发生,人们逐渐产生了一种注重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内容)而忽视其形式的认识。这种认识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所以这种认识也应该作适当修正。对合同形式的重要性应该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一、合同的内容是其形式的产物认识合同的内容先要确认是不是合同,这就要求把握合同的实质。所谓实质也就是哲学上所谓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实质是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的。合同本身就是现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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