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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
引用本文:朱广新.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125-131.
作者姓名:朱广新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 北京100034
摘    要:在大陆法上,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关 键 词: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不履行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实质履行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4-0125-07
修稿时间: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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