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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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广新.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125-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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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广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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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法学杂志社 北京10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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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大陆法上,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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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不履行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实质履行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6)04-0125-07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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