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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
引用本文:范中超.论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5):95-98.
作者姓名:范中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即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无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无效);第39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就有效.但第40条却规定"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无效.这就使法律条文之间产生了冲突与混乱.本文作者试图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来协调冲突,消解矛盾,以使<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理化.作者还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中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解释  效力
文章编号:1008-6951(2001)05-0095-04
修稿时间:2001年6月23日

Determination of the Effect of the Immunity Clau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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